一份知识产权判决书,让一个酒类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浮出水面。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狂飙酒业等四主体搭蹭电视剧《狂飙》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海普陀法院一审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的裁定。
10月14日,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2025年度违法违规酒类广告典型案例,多家酒企、酒商因违反广告法受到相关处罚。
10月15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点领域,上述判决和处罚值得行业深思。
热播剧被侵权
商标被撤销
2023年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爱奇艺出品的电视剧《狂飙》在央视电视剧频道首播,并同步在爱奇艺上线,很快成为热播电视剧。
《狂飙》播出后,创下央视8套近9年的收视纪录,爱奇艺单日全端播放量超过3亿。豆瓣评分数据显示,该剧开分8.7分,短期内飙升至9.1分,成为2023年首部豆瓣破9分的国产剧,大众关注度快速攀升,商业价值凸显。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23年3月,被告狂飙酒业成立,并开始办理第32类“狂飙”商标(普通字体)转让手续,于2023年5月完成转让至狂飙酒业的关联公司(目前该商标已被撤销)。
在《狂飙》热播期间,该案四被告在啤酒产品的瓶身、瓶贴、瓶盖及包装箱等多处,突出使用与《狂飙》剧片头近似的“狂飙”变体字样。
四被告在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老默”“高启强”“老默我想喝啤酒了”等元素及剧中画面。同时,宣传内容涉及多款狂飙啤酒商品的生产、运输、展示和推介,并辅以文字,如“高启强”“高启强手抄孙子兵法”“老默”“蒋天”“老默我想吃鱼了”等,以及涉案连续剧中高启强喝酒画面。在作品评论内容中,包括“强盛集团生产的吗”“读孙子兵法,品启强人生,喝狂飙啤酒,感受启盛疯狂”等描述。
四被告还聘请《狂飙》剧中角色作为代言人,并在宣传过程中未区分表演者本人和角色,使公众易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存在刻意模仿和误导的故意,其目的在于借助爱奇艺公司累积于涉案连续剧上的商业价值攫取交易机会。被诉行为不仅易导致公众混淆,也攫取了电视剧口碑和关注度带来的商业利益,降低了爱奇艺公司可能通过连续剧元素开展衍生商业合作与授权的机会,超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云酒热评:酒类作为快消品,快速打开品牌知名度至关重要。个别从业者企图“走捷径”,借助热点事件或影视作品打“擦边球”,《狂飙》被蹭就是典型案例。
在这一案例中,第32类“狂飙”商标转让虽取得,但在使用中混淆公众认知,攫取了电视剧口碑和关注度带来的商业利益,同时降低了出品方的商业合作与授权机会,超越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涉案商标被撤销,这值得酒业同行深思。
多起典型案例
涉及广告违法违规
日前,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2025年度违法违规酒类广告典型案例,云酒头条整理出部分,供从业者借鉴。
案例一:2025年6月,某平台店铺在销售“某某1921酒”时宣传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某某1921酒”与党和国家某次会议有关,以党的红色文化为宣传噱头。
该公司作为广告主,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7月,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贵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州某某酒(某鑫)”上标注有“一带一路国礼品牌 丝路文化之旅”字样。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7月,遵义市和仁怀市两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库房内堆放的“有信福(某福)酒”外箱、酒盒、瓶身上均标注有“康熙御笔”“天下第一福”等字样,且该公司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云酒热评:此次公布的酒类广告违法违规案例,主要集中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四大方面。
这也是个别酒类品牌屡犯的错误,酒类从业者需要高度注意,否则要收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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